申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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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索取,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判断该园区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供政府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作为证明文件;
2、申请资助的项目立项时间应在2011年1月1日以后,项目验收时间应在2013年9月30日以前;
3、申报企业的年度销售额应不超过3亿元;
4、申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和由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5、此次申报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不作要求;
6、申报企业须书面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关于申请资助项目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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