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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范围内,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现有企业。
第三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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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⒉岬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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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上两年度平均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
4.在地统计平均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四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五条 租金支持
因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腾挪至新社会物业经营的,从搬入新经营场所次年起,根据企业在福田的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租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
?。ㄒ唬┚隙ǖ氖?、区总部企业;
?。ǘ┰诒拘幸登?0强的头部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ㄈ┥狭侥甓绕骄酆瞎毕状锏?000万元;
?。ㄋ模┥狭侥甓绕骄担ㄓ凳杖耄┐锏?0亿元。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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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幌钅恳鸦竦酶L锴渌底式鹬С值?,不予以重复支持。
?。ㄈ┫硎鼙菊咧С值钠笠?,须签订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关系、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
奖励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调发展的产业体系”的指导精神,促进福田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吸引、激励、留住金融人才,调动金融人才的积极性,树立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和发挥正向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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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婺Pвν怀?,管理规范和品牌效应突出,对辖区综合贡献突出。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支持,支持金额可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发展或对为创新驱动做出贡献的高管团队、核心骨干及特殊人才等进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自愿申请制,申请并获得支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同类项目已获得同类产业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制订每年度的相关操作指引并负责解释。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