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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2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现启动2022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平台培育项目申报(申报指南见附件),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
2.《〈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奖励、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事后奖励/事后补贴。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项目纳入2023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四)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资助)条件的项目纳入2023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2018-2020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2019-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21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1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注:由于机构组织职责调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不再发布全国互联网100强名单,转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21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注:由于机构组织职责调整,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不再发布《中国独角兽榜单》,转由长城战略咨询发布);
4.2021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2019-2021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 )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融资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资本介入,推动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做强做大。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最长奖励时间5年。
(二)办公用房扶持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在我市范围内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企业降低租房成本。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其自用办公用房2021年度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贷款贴息项目
支持内容:助力企业降低贷款成本,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在2021年度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最长资助时间5年。申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四)新技术、新模式应用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创新,推动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标准:对企业在2021年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五)贡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通过其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在深注册的集团内企业开展自营网络零售业务。
支持标准:对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网络零售额2021年度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网络零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21年12月月报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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