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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关于开展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至9月30日开展“新纳统企业支持”“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项目受理,8月30日至10月9日开展“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奖励类项目受理,相关企业积极申报。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结合近期企业申报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政策更广泛惠及企业,满足企业的业务受理需要,我局拟于近期开展“新纳统企业支持”“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奖励类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在龙华区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可与深圳市商务局“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重叠享受。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国内外知名品牌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详见附则)。
(三)引进的品牌龙华首店要位于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内,且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以购房或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四)2021年10月8日(含)后开设的品牌龙华首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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