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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深圳市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深规划资源规〔2022〕2号)有关规定,制定了《202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现开展2024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工作。
一、支持方向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2022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建造或购买远洋渔船、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FFA注册和购买捕鱼执照)、国际履约能力提升补助配套、远洋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包括远洋渔业冷链物流项目(含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境外远洋渔业基地等建设]进行资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建造南沙骨干渔船及南沙捕捞渔船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进行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1号)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深规划资源规〔2022〕2号)
三、支持数量、标准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标准:参照《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资助操作规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三)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经过自愿申报、专项审计、受理机关审核、行业内公示等规定程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项目单位账户。
四、申报条件
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且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赴南沙生产的渔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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