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0755-23084277
手 机:15989403637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504室
政策快读,请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度技术中心组建和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审计结果确定。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依据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其中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总额的50%)的20%,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组建项目资助必须在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以市经贸信息委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下同)后1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组建项目资助只能申请1次。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1年后,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提升项目资助,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取得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无偿资助、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技术中心位于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五)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技术中心资助项目);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认定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文件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2.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4月17日9:00至2017年5月5日18: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4月17日9:00至2017年5月12日17:30(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88102084。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经贸信息委综合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如需上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的上报审议,如无需上报的直接拨付资助资金。
九、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报联席会议审议(如需上报)――社会公示――联席会议单位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如需上报)――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政策热线:0755-8625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