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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常见问题解答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网址是什么,需提前多久进行项目备案,如项目实施与备案时,需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时限是多少个工作日,备案表需如何领取?
答:申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下设6个资助类别)的需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完成项目备案。
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网址是:http://jgxmdj.szjmxxw.gov.cn/Client/Login.aspx,另可从我委官网首页-主题服务-专题专栏的“技改项目备案”快速通道登录。
②关于承诺备案制具体说明:根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备案采取承诺备案制,无须备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备案修改也无须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即项目建设单位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填写完整项目信息,提交成功后即备案成功,企业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③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时间节点:项目建设单位在在项目实施前即应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进行项目备案,而不应是在申请资金事项前才进行备案。
④关于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实行即来即办,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不需递交任何纸质材料,不需要后台人工审核,只需网上如实填写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投资情况、项目设备清单、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等信息,提交成功后即备案成功。
⑤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变更申请:根据《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变更、竣工、撤消或注销手续。项目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变更事由发生30日内通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自行更改,变更也不需要后台人工审核,提交成功后即备案变更成功。
⑥关于备案证有效期限:《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自备案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原备案表自动失效。
⑦关于备案表打印及盖章:备案成功后,企业可自行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打印备案表,备案表上有备案文号水印和查询二维码,无需加盖公章。
⑧关于企业信息数据安全:所有企业数据信息等详细资料都将进行严格保密,未按照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可对外公布企业详细信息,?;て笠道?/span>,企业可自行在备案系统或备案证上的二维码查询项目信息。
二、备案项目与资金申报项目是什么关系,备案项目投资额是否必须与申报资金项目投资额一致?
答:备案的项目建设内容应是项目已经实施和预计将要开展的所有建设内容,而不应只将申报资金的部分投入进行备案。备案与资金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应为包含关系,备案的项目内容应涵盖资金申报部分,即备案项目投资额应不小于申报资金项目投资额,资金申报部分的投入实际应为备案项目上一年度可纳入资助范围的技术改造投入(具体资助期间以最新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下同)。
举例说明:情形一,技术改造项目A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12-2018.12,即备案时要将2016.12-2018.12期间所有的建设内容进行填报,2018年度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时,可用这一项目备案号来申请2017年度的投入资助,下一年再申请2018年度的投入资助时可用同一项目备案号,不需再另行备案。
情形二,同一企业同时开展两个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投入不存在重复),项目A的项目建设期为2016.12-2018.12,项目B的项目建设期为2017.3-2019.12,即可将项目A和B分别进行备案。2018年度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时,申请资金时可将该企业上一年度的技术改造投入(即项目A和B中2017年度的投入)汇总填报,项目备案号填写两个的项目备案号。
三、项目已在市发改委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中已备案,是否还需要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市统计局是否会重复统计投资数据?
答: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属于不同的备案系统,分属市发改委和市经贸系统管理,如已在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仍需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上述两个系统不会自动向统计系统报送项目投资数据,项目投资数据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在统计系统中进行填报,因此不会导致同一投资数据重复统计的情形。
四、申报项目投资额是含税金额吗?项目实施期应如何确定?如发票已开,但款项未支付完成,是否可将发票不含税金额
答:投入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除外),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即申报项目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
以发票时间为投入时间的确认依据: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即以发票时间为资助时间的确定依据,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发票已开具未付款部分不予确认: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即发票时间在资助期间,截至申报截止日,已支付的部分纳入资助范围,未支付部分不纳入资助范围。
五、普惠性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如何叠加申报其他项目,是否与“不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相违背?
答: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下设6个资助类别,分别是①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普惠政策)、②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③重大项目奖补、④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⑤技术改造投融资补贴项目和⑥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以普惠方式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允许技术改造普惠性投资补贴政策与其他资金计划实施政策叠加”,因此《操作规程》中明确规定同一企业在申报普惠政策资助类别①后可以就同一项目或同一笔投入叠加申报资助类别②至⑥中任一项(只能叠加一项),仅此扶持计划支持叠加申报,其他不支持,且不允许与市级其他财政资金资助重复。
采取叠加申报方式,既可保证所有上年度有技改投入的企业均可获得10%的资助基础上,又可针对项目的不同层次予以更高资助比例的资助,鼓励企业向更高层次、更新技术、更高水平的技术改造梯次提升。
举例说明:一个企业以技术改造项目A申报资助类别①,如所申报项目也符合资助类别②至⑥中②的申报条件,可以再以项目A再去申请资助类别②。如都符合资助条件,则可同时获得技术改造投资补贴10%和资助类别②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20%的资助,即资助比例可高达30%。注意,不可以是资助类别②至⑥中互相叠加,仅允许①叠加②至⑥中任一项。同时无论是否叠加申报,资助类别②至⑥仅可申报一项。
六、企业是在深圳注册的,但工厂或设备已迁移至外地,发票还是开给深圳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答:申请技术改造倍增专项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条件:一是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二是申报项目实施地须在深圳市。专项审计环节需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当工厂或设备已迁移至外地,即不符合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这一申报条件。
七、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是否可以申报按设备购置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的技术改造投资补贴和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等资助类别?
答:申报按设备购置额一定比例予以资助的,项目投入如包含融资租赁设备,分期款付的设备(设备发票时间符合资助时间范围),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 “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应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等审核确认。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举例说明:如设备A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可以设备A去申报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同时可叠加申报技术改造投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补贴按“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只对企业已支付融资租赁费用部分予以补贴。
融资租赁补贴计算方式:融资租赁补贴金额=融资租赁额度×5%×补贴年度,补贴年度从合同约定租赁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什么样的项目才可以申报重大项目奖补?
答:申报重大项目奖补的前提条件是项目须进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经报请市推进工业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入库条件具体请查看《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5号)。
九、请举例说明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中关于申请提出日期和资助时间的计算方法?
答:计算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的申请提出日期和资助时间均以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日期(即T日)为基准,T日指市经贸信息委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文件的发文日期。假设T日为2016年10月1日,则申报组建项目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出,资助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计算到2017年9月30日;申报提升项目必须在2017年10月1日后提出,资助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十、填报资金申报系统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填报资金申报系统时还应注意以下七点:
①项目名称不规范:一般不得采取扶持计划的名称作为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根据项目实际实施内容进行命名,范围不宜过大或过小。
②数据前后不一致:项目投资额与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总投资额不一致,购置设备和项目关联度不大等。
③资金申请提交不及时:因资金申报系统到受理截止时间后无法修改再提交,建议应至少提前申报截止日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预留时间进行网上预受理,避免因申报材料不完善等未达到申报要求被退回而无法再修改提交。
④联系方式不完善:填报的项目联系人和项目负责人不是具体经办人,对项目情况不熟悉;不按要求填写座机和手机号或填写的电子邮箱有误,导致无法通过政务平台短信或邮件通知到申报单位,无法直接联系到项目联系人。
⑤重要内容缺失: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效益等不清晰,不按要求如实填报资金申请书;年度审计报告、设备清单、项目备案表等重要附件缺失。
⑥申报前应核查需验收项目的验收情况:项目验收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执行,申报前请核查申报单位已获资助需项目的验收情况。
⑦申报材料保管:应妥善保管申报材料,若获得项目资助后,后续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局抽查审计。政策热线:0755-86250651